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2025年第 16次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问题,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缩短征拆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5〕3号),结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二条 房票是在经开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为基础,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可以在全市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的结算凭证。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房票安置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选择为基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的,房票金额对应部分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
第四条 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需载明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共有人)可识别身份证件号码、房票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 房票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金额、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其中,安置补偿金额是指管委会依据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迁补偿金额。对于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特困补助费和按3个月计算的临时安置费等费用,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纳入房票金额,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六条 未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鼓励推行使用房票补偿;已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已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执行房票安置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原则上采取房票安置,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
第七条 被征收人作为房票使用人,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并同步将备案信息传至全市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登记备案人须与被征收人身份信息一致,不得私下转让他人进行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性文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
第八条 房票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征收人验收确认之后核发,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计发金额包含按照货币补偿测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奖励补助金额,不包含房票奖励资金。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对应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测算货币补偿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九条 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房票可以分次使用。购房时房票票面金额中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同步使用。购房款超出征收房票金额的,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符合金融支持政策的,超出房票金额部分可根据昆明市现行政策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房票核发后有效期内(含延期)未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到期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付货币,需扣除房票奖励金额。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使用票面金额超90%的(含90%),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
第十一条 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第四章 房票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是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基础上,依据房票使用时限给予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自核发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含第3个月)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给予房票使用金额4%的奖励;4至6个月内(含第6个月)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给予房票使用金额2%的奖励;延期期间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的不给予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等规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金额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政策。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可按照昆明市现行政策办理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至规划建设局核发房票。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移交被征收房屋至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后,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房票。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选房,并与房源库中选定房屋所属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房票核发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级规定程序,统一进行房票结算。
第六章 房源入(退)库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昆明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房源库入(退)库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房票管理
第十九条 昆明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推行使用房票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指定规划建设局设置房票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实施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统一纳入监管,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昆明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房票审核、实名登记备案、房票购买房源不动产登记并推送至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负责征集全区符合安置条件的房源并推荐纳入全市统一的房源库,并监督商品房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向房票核发人提交购房证明、房票支付等规定信息;财政分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筹集;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房票安置申请书、房屋移交接收单等相关材料的信息核对,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经开区综合管理部(法治)、经济发展部、社会事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辖区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第二十条 昆明经开区辖区内参与推行房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房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局上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房源入库资格,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