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妥善解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问题,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缩短征拆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5〕3号),结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八个章节,共二十一条,明确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总则、房票安置、房票使用规则、房票奖励和优惠政策、房票管理操作程序、房源入(退)库管理、房票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票。房票是在经开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为基础,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可以在全市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的结算凭证。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范围内使用。
(二)房票奖励和优惠政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是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基础上,依据房票使用时限给予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自核发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含第3个月)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给予房票使用金额4%的奖励;4至6个月内(含第6个月)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给予房票使用金额2%的奖励;延期期间使用并完成购房网签的不给予相关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等规定,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使用票房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他超出房票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三)到期未使用可申请兑付货币。房票核发后有效期内(含延期)未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到期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付货币,需扣除房票奖励金额。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使用票面金额超90%的(含90%),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


